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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水务〔2008332

 

 

 局属各单位、区(县)水务局(建委)、市城投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及市安委办《关于本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水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上海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沈依云副局长  副组长:刘晓涛处长

组员:马远东、魏梓兴、沈伟忠、沈洪、徐建成、兰士刚、沈建庭、陈茂潘。

联络员:王瑞麟

二、总体要求

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做到“四个结合”,即: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专项行动与落实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专项行动与已部署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为此,水务行业各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全面部署,明确职责和分工,切实抓紧抓好。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深入排查隐患和问题,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三、主要目标

通过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各项隐患治理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推进本市“隐患治理年”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城市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奥运会顺利举行营造良好环境。

四、督查内容和责任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意见》)的要求,本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督查内容和责任部门如下:

(一)综合督查

市水务局对本行业内各单位的督查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特种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查验、配备和使用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预警制度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相关专项督查内容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

供排水、水利等行业开展专项督查重点内容及责任单位:

1、供水设施运行安全

督查内容:重点对供水水厂(泵站)的高压配电设施;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自来水生产过程的构筑物;地下水库等供水设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责任部门:市供水管理处。

2、排水设施运行安全

督查内容:重点围绕排水设施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或窨井、雨(污)水泵站集水井、雨水调节池、污水厂处理池等地下有限空间中运行设施和作业安全;污水厂、输送泵站生产设施,高压配电设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责任部门:市排水管理处。

3、水务建设施工

督查内容:重点围绕水利、供水、排水施工作业现场安全保障,如: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工程项目承发包,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责任部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检站、市市政工程安检站、公用工程安检站。

4、水闸工程运行安全

督查内容:重点围绕水闸工程设施、闸门及启闭设备,配电设施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责任部门:市水利管理处。

5、堤防工程安全

督查内容:重点围绕违规搭建、违规堆载、违规靠泊,堵塞防汛通道为主要内容,开展防汛墙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点围绕水闸工程设施、闸门及启闭设备,配电设施情况,开展市属水闸工程运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责任部门: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

6、水文测验安全

督查内容:重点围绕水上、高空水文野外作业,包括水文测船定期检查、维修和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配备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责任部门:市水文总站。

五、具体安排

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由市水务局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

(一)准备阶段(515日前

水利处、供水处、排水处、堤防(泵闸)处、水文总站、市水利建设工程质检站、市市政工程安检站、公用工程安检站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办《意见》以及本工作方案,结合本领域的重点,制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于515日前,将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报送市水务局安委办。
  515日前,完成对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5月底前)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治理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实施整改和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和防范措施,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

(三)督促检查阶段(5月-7月)
  市水务局将组成由领导带队、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水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督查全覆盖。

水利处、供水处、排水处、堤防(泵闸)处、水文总站、市水利建设工程质检站、市市政工程安检站、公用工程安检站等主管部门要组成领导带队、相关人员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业所属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督查全覆盖。

水利处、供水处、排水处、堤防(泵闸)处、水文总站、市水利建设工程质检站、市市政工程安检站、公用工程安检站等主管部门于710日前,将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与督促检查的总结,报市水务局安委办,由市水务局安委办汇总后报市安委办。
  六、信息报送要求

为反映水务行业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做法,水利处、供水处、排水处、堤防(泵闸)处、水文总站、市水利建设工程质检站、市市政工程安检站、公用工程安检站等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和信息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和联络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随工作方案一并报送。

开展专项督查行动期间,各部门每周至少提供1条信息报送市水务局安委办,市水务局安委办汇总后报送市安委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行业专项督查行动情况报送市水务局安委办。(市水务局安委办联系电话:52398272 传真:52398276 邮箱地址:wrl@shanghaiwater.gov.cn

 

 

便民信箱:bmxx@shanghaiwater.org
上海市水务局 地址:上海市江苏路389号(水务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