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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2009〕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水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水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上海市海洋局职责划入上海市水务局,全面履行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加强水资源和海洋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务、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水务、海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市水务、海洋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水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流域防洪、水资源和海区海洋经济、资源、环境等规划。
    (三)负责本市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保护;负责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排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计划用水工作、节约用水工作。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管理滩涂资源,组织编制滩涂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市长江河道的采砂管理。
    (五)主管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市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主管本市水文工作,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文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七)负责水利、供水、排水行业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参与对水务、海洋管理资金使用的管理。
    (八)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江海堤防,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本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
    (十)负责本市海域海岛的监督管理;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底电缆、管道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市海域勘界、海洋基础数据管理;负责综合协调海洋事务。
    (十一)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执行国家确定的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意见;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
    (十二)依法实施水行政执法和海洋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协调部门间和区县间的水事纠纷,负责协调水务、海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海洋开发活动。
    (十三)研究制定水务和海洋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和水务、海洋重大技术攻关;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务、海洋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
    (十四)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综合规划处
    (四)计划财务处
    (五)建设管理处(农村水利处)
    (六)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七)滩涂海塘处
    (八)海域海岛管理处
    (九)海洋环境保护处
    (十)防汛和安全监督处
    (十一)科技信息处
    (十二)水土保持处
    (十三)组织人事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5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上海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牌子。
    (二)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水务局。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
机构职责规定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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