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 、排水费收费标准适用范围:市属公共排水(包括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用户;
2 、排水量按用水量的 90 %计量;
3 、本市居民排水费实行阶梯式计量制度,每户每表用水量 基数 为 15 立方米,按年累计用水量 180 立方米;对两户及多户合用水表的居民用户,因目前不具备阶梯式水价的计量条件,暂按 0.90 元 / 立方米收费;
4 、重点监测户是指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 - 1997 )的用户;
5 、自取水源,包括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排水费收费标准按照上述非居民用户的分档标准执行;
6 、已缴纳污水排污费的直排水体用户,不再缴纳排水费;
7 、高校学生的宿舍、食堂和浴室等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包括排水费)价格;
8 、此排水费收费标准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地下水:0.10元/立方米。
地表水:自建设施及其它取水:0.06元/立方米。
公共供水取水:0.021元/立方米。
说明:
1 、以上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